蘇公規〔2026〕1號
各設區市公安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省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推動全省保安行業高質量發展,省公安廳制定了《江蘇省保安服務許可備案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公安廳
2026年4月10日
江蘇省保安服務許可備案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保安服務行政許可和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和《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保安守護押運公司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許可、備案等事項,具體包括:
(一)保安服務公司設立許可、變更登記;
(二)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備案;
(三)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開展保安服務備案;
(四)省外的保安服務公司在本省開展保安服務的備案;
(五)保安培訓單位備案;
(六)保安員證申領。
第三條 全省各級公安機關開展保安服務許可備案工作,應當堅持依法依規、公開公正、規范統一、便民高效原則。
第四條 省公安廳建設運行全省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服務保障許可備案事項辦理工作,記錄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相關信息。
從事保安服務行業的企業和個人可以通過“江蘇保安在線”微信應用程序,進行網上許可備案申請、保安員證申領,完善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章 保安服務公司行政許可
第五條 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市公安機關提交《保安服務公司設立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材料信息:
(一)人民幣10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擬任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簡歷和保安師資格證書,5年以上軍隊、公安、安全、審判、檢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衛、保安經營管理工作經驗材料,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證明或者承諾書;
(三)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提供相應資格證明材料;
(四)擬設保安服務公司住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材料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有關設施、設備、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材料。
第六條 申請設立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除提供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材料或者信息以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信息:
(一)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出資屬國有獨資或者單一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51%以上的有效證明材料;
(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的材料;
(四)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的材料。
第七條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的保安服務公司,除了提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材料信息以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信息:
(一)外商投資合同;
(二)外方的資信證明及注冊登記文件;
(三)擬任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為境外人員的,提供所屬國家或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無被刑事處罰記錄證明。
第八條 保安服務公司申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務范圍、注冊資本等項目,應當向原發證公安機關填報《保安服務許可證變更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信息:
(一)保安服務許可證副本;
(二)對應變更項目,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規定的材料信息。
第九條 設區市公安機關收到許可、變更申請材料后,應當當場初審。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全的許可事項,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補齊。屬于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第十條 受理機關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組織對擬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的住所、設施、裝備進行核查,填寫《保安服務公司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行政許可核查記錄》,根據審核、現場核查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一)對許可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省公安廳復核,制作《準予許可決定書》,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予許可的,制作《不予許可決定書》,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對許可變更《保安服務許可證》項目的,經省公安廳復核,在《保安服務許可證》副本上標注變更內容,換發《保安服務許可證》正本;對不予變更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發還《保安服務許可證》副本。
第十一條 設立武裝守護押運、外商投資保安服務公司的,省公安廳收到設區市公安機關提交的申請審核材料后,組織對申請保安服務公司的住所、設施、裝備進行現場核查,依法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
第三章 保安服務備案
第十二條 本省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外商投資的保安服務公司在省內跨設區市設立分公司,以及省外保安服務公司在本省設立分公司,應當自分公司設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市公安機關提交《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備案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信息:
(一)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營業執照;
(二)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四)分公司保安員花名冊、保安員證,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分公司還應當提供守護押運人員持槍證。
第十三條 省外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在本省開展保安服務業務,應當在開始提供保安服務之前30日內,向服務所在地設區市公安機關提交《外省保安服務公司跨區域服務項目備案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信息:
(一)保安服務許可證、營業執照;
(二)跨區域經營的保安服務合同;
(三)法定代表人、服務項目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四)服務項目保安員花名冊、保安員證、勞動合同及社保繳納證明材料;
(五)其他依法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從事本單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市公安機關提交《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服務項目備案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信息:
(一)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二)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保安服務合同);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四)保安員花名冊、保安員證;
(五)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 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自開展保安培訓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市公安機關提交《保安培訓單位備案(變更備案、撤銷備案)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材料信息:
(一)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資質證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保安培訓管理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材料;
(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人員資格證明材料;
(四)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證明材料。
保安培訓單位出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住所、名稱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備案公安機關辦理變更。
保安培訓單位終止培訓的,應當自終止培訓之日起30日內向原備案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六條 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對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保安員進行槍支使用培訓的,應當在開展培訓工作前30日內,向省公安廳提交《保安員槍支使用培訓單位備案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信息:
(一)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批準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三)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師資和教學設施情況;
(四)槍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設施建設情況。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收到備案材料后,對符合備案條件的當場辦理并出具通知書;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退回材料并書面說明;對未按照規定提交備案材料或者材料不全的,一次性書面告知補正。
第四章 保安員證申領
第十八條 申領保安員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
(二)身體健康,品行良好;
(三)具有初中以上學歷;
(四)參加保安員考試,成績合格;
(五)無《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第十九條 參加保安員考試,由本人或者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組織到現住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保安員考試報名登記表》,或者登錄“江蘇保安在線”微信應用程序報名,并提交下列材料或信息:
(一)有效身份證件;
(二)縣級以上醫院一年內出具的體檢證明;
(三)初中以上學歷證明或者學歷情況承諾書。
第二十條 縣級公安機關對申請人的報名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組織參加考試,成績合格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規定核發保安員證。
第二十一條 全省推廣應用電子保安員證。在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中,電子保安員證可以等同保安員證使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建立日常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保安服務許可備案材料信息的檢查、核查,及時發現、糾正許可備案事項辦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 辦理保安服務許可備案事項過程中需要的有關證明材料信息,公安機關能夠通過部門信息共享及時獲取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
第二十四條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取得營業執照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由原發證機關收回。
第二十五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員證、相關備案證明,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撤銷并收繳。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國家自貿試驗區對保安服務許可備案有關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19日,《江蘇省保安服務公司許可備案實施細則(試行)》《江蘇省保安培訓單位許可備案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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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公安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保安服務許可備案辦法》的通知(蘇公規〔2026〕1號).pdf